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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令宣導結婚效力自97年5月23日起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![]() 因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:「結婚應以書面為之,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」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:「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,自公布後1年施行。」故帶著結婚證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之模式,將走入歷史;自97年5月23日起,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始生效力。結婚當事人雙方須向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,並可預約結婚登記日期。 服務時間◎星期一至星期五08:30~20:00(例假日除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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